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将发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资金投入、规划用地、设施建设、场站维护、道路通行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权限和管理范围具体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公园城市、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