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运营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和应急主体责任。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能力,保障公共汽车运营安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