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运营间隔、首末班次时间、票价等组织运营,不得擅自调整核准事项或者停止运营。

因城市交通管制、城市建设、重大公共活动、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运营线路、站点、时间或者暂停运营的,由运营企业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采取措施,保障公众出行需求,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