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核准的城市经营范围内,运用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公共汽车车辆和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城市公共出行服务的客运活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