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改造或者占用城市公共汽车的客运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调整等情况,确需迁移、拆除、改造或者占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或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具体实施,按照规定予以恢复、补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