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公共汽车站点站牌或者候车亭的设置,应当经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意见后,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日常管理单位实施。

有条件的城市公共汽车主要站点应当设置盲文站牌或者语音提示电子站牌。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