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进行管理和养护,确保客运服务设施安全、完好、正常运行。

城市公共汽车中途站站台地面由城市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维护机构负责管理和养护。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