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需要,可以采取政府全额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