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乡村污水处理的管理、监督工作,负责自行管理的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污水治理工作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参与乡村污水治理和保护污水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