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污水处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污水处理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配套管网等设施设备的建设、改造和运营维护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农户户用卫生厕所无害化改造以及农户粪便、畜禽养殖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乡村振兴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乡村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