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污水处理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和配套建设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将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维护、管理以及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差额补贴等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污水处理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