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乡村污水处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