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四十四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等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按规定公布审计结果。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