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乡村污水处理目标责任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