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乡村污水处理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成本进行监督,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或者委托经营协议,依据污水处理量、出水水质等因素,对污水处理成本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作为拨付污水处理费的依据,并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