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四十二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乡村污水处理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考核标准,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