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乡村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按照国家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对污水处理厂(站)的进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监测;

(二)对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的进出水水质和水量,至少每半年随机监测一次,每次随机监测比例不小于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总数的百分之十;

(三)对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和水量,定期进行抽样监测。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