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四十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乡村污水处理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处理工艺、污泥处理处置、运营状况、污水排放等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并对进出水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进行监督监测,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