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乡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竣工工程质量符合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