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障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政府补贴机制。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乡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