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与维护第三十七条有效在已经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按照谁排放污水谁付费的原则,探索建立农村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收费和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生活用水水费中包含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另行收取污水处理费。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