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在已经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按照谁排放污水谁付费的原则,探索建立农村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收费和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农村生活用水水费中包含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另行收取污水处理费。

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