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与维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乡村污水处理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保护方案,设置明显的保护标识,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