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与维护第三十四条有效污水处理厂(站)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每月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信息。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行维护信息整理汇总后,定期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