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污水处理厂(站)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每月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信息。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行维护信息整理汇总后,定期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