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与维护第三十二条有效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及时处理设施故障,规范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垃圾和污泥,保障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