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管网维护机制,明确污水处理管网维护主体。

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管网维护主体应当建立污水处理管网定期疏通制度、巡查制度,编制应急处理预案,定期对污水处理管网及其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并及时处理和修复异常情况,保证管网安全畅通。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