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和处理设施,畜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水排放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