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毗邻乡(镇)污水管网的区域,并且满足管网标高接入要求的村庄、场镇和村(居)民聚居区,应当就近接入乡(镇)污水管网,由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对污水进行集中处理。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