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人口规模较大、聚集程度较高、污水排放量较大的村庄、村(居)民聚居区和常住人口一千人以下的场镇,应当根据村庄布局、人口规模、聚集程度、地形地貌、管网高程、主导风向和便于回收利用、环境相容性等因素,科学设计和合理布局污水处理设施。可以建设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对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