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污水处理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站)、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等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