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已建成的设计不合理、处理能力不符合实际需求、出水水质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管网不配套或者出现损坏、老化等情形的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