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污水处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乡村污水处理规划。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