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非规模化畜禽养殖者应当通过综合利用、委托处置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废水进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废水,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