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