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破坏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