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对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