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有关评审工作,对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实施论证,为保护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园林、文物、历史、社会、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