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护责任人未履行保护职责,造成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损害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