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