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图则、保护规划和合理利用的需要,完善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周边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和安防等设施。

前款规定的设施,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当制定适应保护需要的建设管理要求和保障方案。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