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合理利用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拓宽合理利用所需资金的筹措渠道,包括:(一)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三)国有历史风貌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