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拓宽合理利用所需资金的筹措渠道,包括:

(一)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国有历史风貌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