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合理利用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委托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策划、腾迁、收购和整理等工作。腾迁和收购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