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委托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策划、腾迁、收购和整理等工作。

腾迁和收购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