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在泸州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禁止破坏或者擅自占用古城垣、通行危害古城垣安全的机动车辆、铺设影响古城垣历史风貌的管线设施等行为。

本条例施行前由于历史原因导致古城垣遭到破坏或者违法占用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分期或者逐步改造恢复其历史风貌,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