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和文物主管部门建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档案。保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普查获取的资料;

(二)有关保护对象的文化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轶事和技术资料等;

(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保护图则、保护规划;

(五)设计、测绘信息资料;

(六)修缮、装饰装修、迁移、拆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和影像等资料;

(七)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