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根据历史风貌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风貌建筑实行分类保护制度,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
特殊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
重点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
一般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
具体分类保护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