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规划管控第三十三条有效经依法批准的保护图则和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图则和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图则和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