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规划管控第二十七条有效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其主要内容纳入该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规划期限相一致。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