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规划管控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保护规划经保护委员会审议后,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批准实施。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传统风貌建筑区的保护规划应当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