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该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图则,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保护图则经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同级城乡规划、文物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报保护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保护图则应当包括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基本信息、风貌特色、保护范围、建筑测绘图、维护修缮和使用要求等内容。

文物建筑的保护图则,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