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普查认定第二十四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在旧城改造或者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对该区域的历史风貌建筑开展调查。调查未完成的,不得拆除征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